主题: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 发表于2012-08-13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辖范围设服务窗口受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
- 发表于2012-08-13
第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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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住房公积金需作转移的,按第八条办理);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应征入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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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 发表于2012-08-13
第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和要求办理: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职工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配偶、家庭同户成员、单位经办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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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须转移到职工本人账户或者专项用途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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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结婚证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 发表于2012-08-13
2、委托家庭同户成员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职工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证明是家庭同户成员的户口本或者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同户成员的证明、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发表于2012-08-13
3、委托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经过单位盖章证实的职工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制定本细则